宁波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问答
创业扶持篇
一、退役军人创业有哪些贷款优惠政策?
1、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天创业资金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审核,可申请不超过 30 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可享受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可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 112号)
2、扩大创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货款及贴息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5年内的人员;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创业场租补贴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 3年内的人员;将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范围调整为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货款额度,带动就业不少手3人、5人的,分别最高可货款 40 万元、50万元。合理分担创业担保货款利率,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不超过货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调整为不超过 LPR 上浮100个基点。2021 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货款利息,除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外,LPR 下浮 150 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创业者首次创办实体,货款10 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按规定免除个人反担保。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货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质)押物。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
二、退役军人创业有哪些补贴政策?
答: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 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 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 1000 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 112号)